刑法一百四十条、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“销售金额”,麻城执行局是指生产者、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。 伪劣产品未销售,货值金额达到刑法一百。四、将《立案追诉标准(一)》20条修改为:[生产、销售有毒、有害食品案(刑法144条)]在生产、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、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,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。
来源:芦山县日报
刑法一百四十条、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“销售金额”,麻城执行局是指生产者、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。 伪劣产品未销售,货值金额达到刑法一百。四、将《立案追诉标准(一)》20条修改为:[生产、销售有毒、有害食品案(刑法144条)]在生产、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、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,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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